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王志恒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截至2024年3月14日,账户组持股2,973,139股。经计算,王志恒账户组交易“”亏损共计216,797,624.14元。证监会决定:对王志恒操纵“东杰智能”股票的行为,责令王志恒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东杰智能”,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志恒涉嫌操纵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证券代码300486)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志恒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根据涉案人员陈述、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账户资金往来、交易流水等证据可以证明,王志恒于2019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等3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东杰智能”股票。
操纵期间,王志恒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东杰智能”,影响“东杰智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12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12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在256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总买入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9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8个交易日,于2020年2月3日达到最高的54.21%。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在5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在186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成交,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市场总卖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3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7个交易日,于2020年9月22日达到最高的58%。
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东杰智能”47,567,996股,占流通股股本比例均值为15.25%,占总股本比例均值为14.04%。其中,超过流通股股本比例5%、10%和15%的交易日分别为774日、740日和687日,于2021年7月27日至8月4日持股比例最高,占流通股比例为18.51%。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7月31日,账户组在65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申买32,195,4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4,553,2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76.26%;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28,202,379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成交23,929,029股,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均值为13.51%,单日最高为54.21%。账户组卖出成交6,975,763股,金额157,069,704.27元。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的比例从2020年2月3日的7.04%上涨至7月31日的17.94%。股价从20.73元最高上涨至31.75元,涨幅为53.15%。其中,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8日,账户组申买11,849,800股,占市场同期申买量的14.24%,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9,658,5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81.5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11,137,363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20.05%,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9,538,563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5.64%。“东杰智能”股价从20.70元(后复权)最高上涨至24.89元(后复权),涨幅为20.24%,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7.09%,偏离度为37.33%。
截至2024年3月14日,账户组持股2,973,139股。经计算,王志恒账户组交易“东杰智能”亏损共计216,797,624.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王志恒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当事人王志恒陈述申辩中,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性,并对自身行为感到后悔,希望证监会酌情考虑处罚幅度。
经复核,我会认为,王志恒在陈述申辩中认错认罚,调查过程中配合较好,量罚已综合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志恒操纵“东杰智能”股票的行为,责令王志恒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东杰智能”,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